文:文祖賢神父
譯:吳志濠
教會和國家之間的關係根據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具有天主教傳統的國家和天主教徒屬小數的國家。雖然如此,宗教自由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在宗教事務上的社會和公民的自由是人的位格所有權利的來源和綜合(參閱聖若望保祿二世,《一百週年》通諭)。
關係通常是由國家的憲法所制定,或通過政教協定。
(1)在很多國家,憲法准許人民和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
(2)政教協定是教會和每個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其中就教會及其實體行使其使命的自由、教育、天主教徒的婚姻、經濟援助、遵守宗教節日之假期等議題達成具體的方案。
教會和國家都共同關注某些議題,尤其是婚姻和教育。
婚姻
教會。教會有權規範天主教徒的婚姻,縱然締約時只有其中一方是天主教徒。婚姻是一件聖事,教會對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定立了一些規範。在一些政教協定中,教會的婚姻獲得了一定的民事承認。
在某些情況下,她需要容忍(但不認同)在這些事務上的某些權利不被民法(例如:婚姻之單獨性和不可拆散性)所承認。這無損於神聖的本性律和實證律的運作。
國家。婚姻是一項自然的契約。因此,國家在民事範圍上規範其效力 (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059點)。國家有責任承認天主教徒有權在聖堂內成婚,並賦予其民事合法性,而不強迫他們進行民事婚姻儀式,因為他們已經結了婚。
教育
教育(包括宗教的n.撫育)是父母主要的權利和責任。他們決定其子女將接受哪一種教育和以哪一種方式達成它。當父母或社會團體的主動性不足時,國家通過開辦自己的學校來協助他們。雖然如此,但國家始終尊重父母監督孩子教育的權利。
父母的教育權利和責任包括建立和管理學校,使他們的孩子能獲得適當的教育。由於這些學校能對公益作出貢獻,國家應該承認、支持和資助它們(參閱聖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第36點)。不論孩子他們在哪裡上學,都有權利接受與其宗教信仰相稱的教育(參閱《天主教教理》第2229點)。
教會。教會需要決定和監管所有關於教導和傳播信仰的事宜:課程、內容、書籍、老師的合適性。這是教會訓導當局的權力,屬於聖統制之內,教會有權利捍衛和保證她的身份和教理的完整性。除非獲得教會權威當局所認可,沒有人能教導天主教之教理(參閱《天主教法典》第804-805點)
教會也可以設立其學校,並如其它私立學校一樣獲得認可,並在可行的情況下接受國家的資助,但不因此而失去其天主教教育理念和對教會權威當局的依賴(參閱《天主教法典》第800點)。
教會也可以促進合符她使命的社會活動(如醫院、媒體、孤兒院和庇護所)並具有與此類活動相同的條件(如稅務減免,人員證明、資助、和義工合作、收集捐款)。
國家。國家定下實現公益所必需的教育規範(年級、成績、每人獲得教育的機會、內容、證書的認可)。它將需要遵守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尊重父母監督他們的兒女的教育的權利。
即使只是間接地(如扣除資助)壟斷教育,一個國家試圖這樣做是專制的表現。